关于发布《中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》的通知
各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(分会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协会,各会员企业、有关单位:
诚实守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,为维护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从事建筑装饰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《中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》,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九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,现予以发布。
附件:中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
中国建筑装饰协会
2024年12月30日
附件
中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
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自律,规范经营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行业实际,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,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应率先模范遵守本公约。
第三条 依法经营,诚信经营。应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,严格遵守国家、地方、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,依法纳税,不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。重合同、守信用,坚持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的原则,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。
第四条 自觉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。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,不挂靠、转包、违法分包。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围标、串标。严格履行法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,未取得施工许可证,不擅自开工,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交付使用。
第五条 坚持“质量兴业”方针,严格工程质量管理。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,精心策划施工组织,保证合理工期,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材料、设备、构配件,施工中积极采用适用和先进工艺工法,努力创建精品工程。
第六条 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方针,严格工程安全管理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,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。不瞒报、漏报安全事故,要及时妥善处置事故,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杜绝事故再次发生。
第七条 严格劳务用工管理。加强劳务人员业务培训,提高整体素质,确保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,杜绝各类人员无证施工。劳务分包应首选有资质的劳务队伍,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,不违法用工。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,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,不因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导致行业整体形象受损。提倡公平竞争,不得恶性价格竞争,不得垫资施工,不得窃取商业机密,不得诋毁同行。
第九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、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。对自觉模范遵守本公约的法人或自然人,协会将给予行业通报表彰,并通过媒体广为宣传;对违反本公约的法人或自然人,经核实按照情节轻重协会将给予内部警告、行业公开谴责、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。
第十条 本公约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九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。本公约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修改、解释。